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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高速实行新计费办法 司机再无超时费之忧

时间:2012-05-28 17:23来源: 作者: 点击:
浙江高速实行新计费办法 司机再无超时费之忧

浙江高速实行新计费办法 司机再无超时费之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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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25日,本报A6版报道了一位货车司机,因为恶意偷逃通行费,可能会被收取1800元左右的“超时费”(高速通行费),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。

高速“超时费”,这个新鲜名词让很多驾驶员一头雾水。那么,浙江省到底有没有“超时费”一说,如果有,如何界定“超时”?昨日,记者采访了浙江省公路部门。

记者 薛曹盛

焦点再现

服务区睡一觉,车主被收“超时费”

国内很多省份都有规定,但标准不一

前阵子,河北的高先生因身体疲惫不适,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睡了一觉。第二天下高速时,原本只需缴纳40元的高速通行费一下子涨到了385元。收费站工作人员说,收的是“超时费”。

“超速要罚款,没听说超时也要收费。”“服务区自己车上睡一夜,收费堪比三星级酒店啊!”……一时间,有关“超时收费”的话题在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,更是引来板砖无数。

高速公路收费到底有没有“超时费”,是如何计费的?

昨天,记者查询到,国内很多省市出台了高速公路超时收费或罚款的规定,但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。

比如北京,离开高速路的时间如果距离通行卡发卡时间超过24小时,就会由出口的收费员收取“超时费”,收费标准“按照操作系统内的规定”收取;在上海,入网类非正常通行车辆,需要按照合理最远路径的非正常收费费率表进行收费,其中非正常通行的车辆,包括在路网内行驶超过12小时的车辆;在河南,出入站时间超过12小时的车辆都要收“超时费”。

记者调查

浙江省高速有合理行驶时间

司机恶意偷逃会被收“超时费”

那么,浙江省高速公路有没有“超时费”?如果有,到底超时多少要进行收费?

昨天,记者采访了浙江省公路管理部门。工作人员说,根据《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》,对调换通行凭证、使用伪造通行凭证、冲卡以及无法识别驶入站或者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的车辆,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“以本省路网内距离本收费站最远里程的另一收费站”作为驶入站,计收车辆通行费。这主要是针对打击偷逃通行费所制定的惩罚性措施,对正常行驶的车主是没有影响的。

5月25日,本报报道的货车司机,明明是从新安江到北仑,但通行卡显示的信息却是北仑到沙河。因偷逃通行费证据确凿,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,按照龙泉到沙河的通行费来计算,大约需要支付1800元左右的高速通行费,就是所谓的“超时费”。

宁波市公路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说,省内高速设置了合理行驶时间,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司机交换通行卡,偷逃通行费。一般来说,高速公路最低限速是60公里/小时,按照里程数除以40公里/小时来设定车辆的合理行驶时间。例如,两地相距200公里,合理行驶时间是5小时,这包含了车辆在服务区的休息时间。

在具体操作过程中,如果车辆超出设置时间,但司机有合理的解释,收费站工作人员都会按正常收费,并不会收取“超时费”。宁波交投公路营运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说,如果发现车辆有偷逃通行费的嫌疑,比如入口无法核实车辆信息,比合理行驶时间超出很多,就会按照规定以最远行驶路径来收费,也可以算是“超时费”。

复合通行卡可记录沿途信息

司机不必担心会被无端收费

记者查询到,前两年,司机徐师傅开着一辆厢式大货车从上海回杭州,走的是杭浦高速,他从奉贤入口上高速,途中在平湖服务区吃了饭、加了柴油。等到盐仓出口下来,收费站工作人员对他说,本来该收160元,但由于他超时,必须加收“超时费”,一共290元。

但今年5月15日起,浙江省调整高速公路收费方法,高速公路收费由“按两地高速公路通行最短距离计费”调整为“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”。按照新的计费模式,司机就不必担心可能会被收取“超时费”。

宁波市公路局的工作人员说,目前,高速公路收费站采用复合通行卡作为车辆通行凭证,沿途都有读卡标识站,系统会自动记录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。哪怕是在服务区休息,或者是临时在应急车道修车,这些信息都能查询到。

这就是说,一般情况,驾驶员正常行驶,是不会被要求缴纳“超时费”的。当然,如果驾驶员在服务区就餐、住宿、加油或修车时,记得索要发票并保管好。因为,在服务区停留的时间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而滞留的时间,都是可以被扣除的。

律师说法

无证据证明逃费

不能额外收费

高速公路向司机收取“超时费”有没有法律依据,是否合法?昨天,记者采访了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秦正学。

他说,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“超时费”的相关规定。个别地方针对一些“超时”通行的车辆收取一定费用,目的是为了打击一些偷逃缴费的车辆。

收费性公路如果为了打击车辆逃避缴费,应制定出合理的技术性规定,不能一概而论对超时车辆进行收费。高速公路上长时间行驶,司机感到疲劳或者身体不适在休息区做必要的休息,是完全合理合法的。

现在的高科技技术手段日益先进,收费方完全有能力证明车辆的逃费行为,不能推定所有的“超时”车辆均是恶意行为。如果收费方没有证据证明车辆有逃费行为,应实行“无罪推定”,不能收取任何其他额外费用。也不能为了打击逃费行为,实行“有罪推定”,增加“超时”车辆的举证义务,这是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的。

当然,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滥收费行应该进行整治,国家有关部门对这些违规规定应该进行清理,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。 (责任编辑:admin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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